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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休年休假工资: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该如何计算?

2019-05-21 1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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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转眼已经到2017年4月,你忽然想起2016年甚至2015年公司并没给你安排年休假,跟公司明确指出后,公司拒绝分派,也拒绝付款未休年休假工资,你打算马上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付款未休年休假工资,那般及时性到底该怎么测算?今天小编给大家揭晓答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务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靠上述情况的有关规定,劳务纠纷申请仲裁的期限期限内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限内从受害者掌握或者应当知道其分配权被侵犯之日起计算。此条第四款还规定,工作中关系存续期间因托欠劳务报酬所得造成异议的,员工申请仲裁不受这一款中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限内限制,必须在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明确指出。

那般,“未休年休假工资”归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务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中的“劳务报酬所得”?还是其它什么玩意?

司法实践中分为两种看法。一种分析认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员工具备带薪年休假权力,未休年休假工资系劳动者在年休假内从事工作中应得的报酬,对企业来说虽具有命令性,但是却属于员工劳务报酬所得的组成部分,故申请办理仲裁时效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务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的有关规定为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故不论你在这里之前有2年未休年休假,都可以在劳动关系解除后一年之内提及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付款未休年休假工资(具体会可用数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则由裁判机构根据相对应的举证规范来判定)。如北京三中院(2014)三中民特字第09086号、重庆第五初级法院(2014)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1705号等案中法院持该看法。

另一种分析认为:未休年休假工资,对于员工来说,实质是一种薪酬福利,该是未休年休假的一种补偿性薪酬福利;但是对于用工企业而言,实际上是一种惩罚性赔偿,因此,未休年休假工资不属劳务报酬所得,申请办理仲裁时效作为未休年休假年度结束后一年内,且不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务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的有关规定。故我会在2017年度内觉得2016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但2015年未休年休假工资因已超过一年及时性不容易得到支撑点。如广州中院(2015)穗俄中民一终字第(6720、6721)号、广州中院(2015)穗俄中民一终字第673号、烟台市初级法院(2015)烟民一终字第172号、天津二中院(2014)二中保民终字第141号、黄山市黄山区法院(2015)黄民一初字第00135号及上海二中院(2015)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1591号案中法院均持该看法。

总的来说获知,因全国各地对未休年休假工资的特点掌握不一样,故其及时性计算方法也有所不同,终导致了不同种类的裁判讲道理和结果。故《我顾问》特别提醒大家在处理这种纠纷案时应特别注意,防止导致不恰当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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