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此案是一起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案,受托人艰辛法律维权十年终获赔偿。2003年闫某某某与李某某离异纠纷一案经合肥市蜀山区法院作出(2003)蜀民一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那时候法院判决书准予两个人离异,坐落于合肥某某某大道某某某寝室14幢501室房屋归李某某定居应用,李某某赔偿闫某某某2万余元。闫某某某不服气起诉,一直起诉、投诉、抗诉。
案件分析报告:
闫某华于2013年寻找本精英团队管龙负责人,向其代理此案。收案后,通过科学研究,对于我们来说根据即便是根据2003年的法律法规,案涉李某某部门的分床也应为夫妻共同财产,那样前边十年均输了官司的主要原因在哪?通过仔细研究十年纠纷中所产生的所有案件材料资料后我们不难发现,前边的代理人与人民法院并没有好的了解法律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对福利分房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居然不可以明确提出强有力的观点和直接证据、法律规定(那时候福利分房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结合实际有分岐)。依据上述状况,管侓师迅速确定了案子的代理构思。
案子结论:
通过律师的勤奋努力,最后法院采取了代理侓师的立场,评定案涉房屋归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为闫某华争取了30余万元的房屋赔偿款。